(IEC60068-2-30:1980+A1:1985)德文版EN60068-2-30:1999
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试验-Db试验和说明:湿热,循环(12+12小时-循环)
本国序言
关于DIN标准和VDE(DKE)标准的德国电气技术委员会,德国131“环境试验”委员会负责该欧洲标准。
国际标准IEC60068-2-30“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Db试验和说明:湿热,循环(12+12
小时-循环)”和EN60068-2-30-A1是从TC50转换成国际电气技术委员会的(IEC)TC104
“环境条件,分类和试验方法”并由此编辑而成。
国际标准环境试验和与其相符的DIN标准一览有与DIN-EN60068相关的副页。
对于在标准文本内(参阅的标准和其它文件无版本日期说明和无章节号说明的,一份表格,一张图等)存在无日期说明的情况时,每次参阅相关最新有效的标准或其它文件。
对于在标准文本内有日期说明的情况时,永远是参阅相关的标准和其它的文件。
引用的标准和其它文件与相关德国标准和其它文件的有内在联系的在下面有描述。所涉及的
版次有效期至该标准公布日期时间点。
IEC在1997年修改了IEC-出版发行号。到目前为止使用的号总是加上60000。例如,IEC68
现在是IEC60068
欧洲标准
国际标准
德国标准
EN60068-1:1994
IEC60068-1:1988+A1:1992
DINIEC60068-1:1995-03
HD323.2.28:1988
IEC60068-2-28:1990
DINIEC60068-2-28:1991-05
欧洲标准
EN60068-2-30
德文版
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试验-Db试验和说明:湿热,循环(12+12小时-循环)
(IEC60068-2-30:1980+A1:1985)
该欧洲标准是在1999年04月01日由CENELEC采用。
CENELEC成员保证满足在CEN/CENELEC规定中的条件。在未做任何修改的欧洲标准条件下,出版有合法地位的本国标准。
在最近一次的清单状态中,有目录编纂描述的这些本国标准在中央秘书处或任何一个CENELEC成员处再提出申请时即可获得这些标准。
该欧洲标准有三种公开的版本(德文,英文,法文)。一个有其它语言的版本由一个CENELEC成员自负其责翻译成其语言并送达中央秘书处。它具有同公开发行版本的同等法律地位。
CENELEC成员国有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捷克共和国,和联合王国,它们是国家电气技术成员国。
内容
导言
1目的
2一般描述
3试验箱
4试验精度等级
5始测量
6负荷
7期间试验
8后续处理
9最终测量
10分解规定说明
附件A说明
附件AZ(规范的)在有相应欧洲版本时,对国际版本的规范说明
导言
推荐所有新开发出的产品在Db试验后进行试验,并按照IEC60068-2-30不再在D试验后(D试验:湿热,短时试验)。1)
1目的
该试验在相对较高空气湿度下,以循环温度交变组合对电气技术产品的运行和存储做出质量评价;与此同时,总体观察在样件的表面上产生出的凝露。
2.一般性的描述
该试验包含在相对空气湿度下的一个或多个温度循环。
对于温度循环,给出了两个方案。他们只是在温度降期相互不同的。在这个时期,在方案2时相对空气湿度的极限偏差和温度改变速度较大。在循环时通过较高的空气温度和循环次数(参见第4)确定试验等级。
试验型面在图1,2a,2b,和3种有描述。
3试验箱
试验箱必须这样制作,它要遵守下列条件:
3.1空气温度必须是(25℃±3)和规定的上限空气温度之间可变化的;同时按照第6.3和图2a或2b时,必须遵守极限偏差和变化的速度。
3.2在使用的空间内的空气湿度必须按照第6.3和图2a或2b遵守在极限内。
3.3空气温度的分配安排和试验箱的空气湿度必须尽可能地均匀,并尽可能小的偏离测量临近探头周围环境的参数。所以,试验箱的空气应不断地翻搅扰动。空气速度要高到应可以遵守在规定的空气温度条件下和空气湿度程度。
3.4在试验箱温度必须这样产生,以便试验样件不会暴露在热辐射下。
3.5为产生空气湿度所使用的水的电阻比不允许小于500Ωm。必须不断地将冷凝水从试验箱排出。在一切准备好后再重新开始。必须确保没有冷凝水滴到试验样件上。
3.6尺寸,特性和试验样件的电负荷不允许明显影响到在试验箱的各项其它条件。
4试验精度等级
4.1试验精度等级是通过上限空气温度和循环次数来确定。
4.2试验精度等级必须从下列参数中选择:
上限空气温度:40℃
循环次数:2,6,12,21,56
上限空气温度:55℃
循环次数:1,2,6
5始测量试验样件必须经过目视检测和电气及机械检测。比如,要求单项测定。
6负荷
6.1如果单项测定没有其它的说明,试验样件必须在未包装的,带功能的,带电和带电流的状态下以及在其通常的使用状态下带入试验箱。
如果没有规定特殊的样件固定方法,那么必须使用极小的导热固定件,以便使试验样件隔热
6.2校正期(参见图1)
必须将试验样件的温度调整到(25℃±3):
a)在试验样件拿入试验箱前,即不在特殊的屋子里,也不是什么其它的
b)试验样件拿入试验箱后,通过调节在试验箱的温度至(25℃±3)。必须保持这个温度,直至样件达到温度的校正(2)。在使用这两个方法时,在温度校正期的相对空气湿度保持在规定试验标准气候的极限内。在温度校正的最后时间期,在试验箱的相对空气湿度必须上升到95%并空气温度保持在(25℃±3)。
6.324小时的循环描述
6.3.1在试验箱的空气温度必须持续不断地提升到在单项测定的上限参数。必须以(3±0.5)h达到上限空气温度。此时,温度改变速度限制在图2a和图2b阴影部分描述的公差范围内。
在空气温度上升期相对空气湿度不允许低于95%。最后15min.钟例外,但不允许低于90%。
在温度上升期不允许在试验样件发生凝露。
注释:如果出现了凝露,就是试验样件的表面的温度低于在试验箱的空气露点温度。
6.3.2从循环开始,必须让(12±0.5)h的上限温度保持在规定的±2℃极限偏差内。
相对空气湿度必须在时间区间内为(93±0.5)%。但是允许在每次的开始和结束的15min内保持在90%和100%。
6.3.3空气温度可以在下面说明的方案有如下的下降:方案1(参见图2a)
空气温度在3h至16h内下降到(25℃±3)。
在第一个1.5h内,温度变化速度应这样选择,即按照图2a遵守条件在(3±0.5)h后空气温度达到(25℃±3)。在温度下降时,相对空气湿度不允许低于95%。在第一个1.5min内,相对空气湿度允许降到90%。
方案2(参见图2a)
空气温度在3h至16h内下降到(25±3)℃。但没有在方案1内在第一个1.5h内规定的附加条件。相对空气湿度不允许低于80%。
6.3.4空气温度应在24小时循环结束后保持在(25±3)℃。与此同时,相对空气湿度不允许低于95%。
7期间测量在有负荷期内,单项测定可以规定电气和机械检测。
注释:在负荷期内,允许测量需要的后续处理和因此从试验箱内拿出试验样件不做测量。如果对期间测量有规定,单项测定必须规定测量的方式和负荷的时间间隔,根据这些实施期间测量。
8后续处理而不管后续处理是在标准气候下完成试验(参见IEC-60068-1中的第5.3),还是在调质条件下(参见IEC-60068-1中的第5.4.1)都必须规定单项测定。如果要求有调质条件(参见图3),那么,可将后续处理期的试验样件放入其它箱内,或仍留在湿热试验箱内。
如果放入其它的箱内,那么转换时间必须尽可能地短,不允许超过5min。
如果试验样件留在试验箱,相对空气湿度必须最多在30min内降到(70±2)%。然后在继续的最多30mn内将在试验箱的空气温度向实验室温度的±1℃调整。对于较大的试验样件允许单项测定有较长的校正时间。后续处理时间(1h至2h)从开始时间点,所规定的条件要达到。
在有长时间的温度时间衡量的试验样件时,后续处理时间应足够长以便达到温度的均衡(参见IEC-60068-1中的第4)。
必须规定单项测定也许不用管特殊的措施是否需要避免表面潮湿。
9最终测量试验样件必须经过目视检测和电气及机械检测。比如,要求单项测定。
测量必须在后续处理后立即开始;与此同时,这些尺寸,其参数由于相对空气湿度强烈变化会受到的影响,必须首先测量。
如果在单项测定没有其它说明,这些尺寸的测量必须在30min内结束。
10在单项测定中的说明
如果单项测定规定该试验,那么他们在需要时必须包含下列说明:
段落位置
a)精度等级:空气温度和循环次数
b)始测量
c)在负荷时的试验样件的状态
d)固定的细节部分或资料
e)方案1或2
f)期间测量
g)后续处理
h)预防表面潮湿
i)电气和机械终检;首先要测量的尺寸和在时间间隔内要测量的尺寸。
更多标准可查阅环仪仪器网站www.huanyi-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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