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总局关于转发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函

食监一司、食监二司、食监三司、稽查局、应急司,中检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1050号)转发你单位,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105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2014年12月5日

 

附件:食药监科便函〔2014〕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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