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国内外电子元器件超期复验要求!

【对比】国内外电子元器件超期复验要求!

超过有效储存期的元器件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复验,复验通过的元器件,才能作为合格品用于装备型号正(试)样上。

国外对元器件超期复验要求

美军标MIL-S-19500规定半导体分立器件库存超36个月,交货时要通过电参数测试和外观检查。MIL-M-38510规定集成电路库存超过36个月,交货时要通过电参数测试。


欧洲航空局标准ESA-01-60以及欧洲空间标准化合作组织ECSS标准ECSS-Q-60规定超过60个月的库存元器件,装机前应进行复验。这两个管理标准规定的复验程序包括电参数测试、外观目检、密封性检查和破坏性物理分析等。

国内对元器件超期复验要求

我国航天、航空系统均建立了相应的元器件超期复验标准,其中航天元器件超期复验标准为QJ2227A-2005,相关要求如下。


第一次超期复验:

储存期超过有效储存期的元器件应按照QJ2227A-2005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超期复验项目按照超过有效储存期时间的长短来确定。


超过有效储存期的时间分为A1、B1、C1三类。

A1类: 储存期已经超过有效储存期,但未超过1.3倍;

B1类: 储存期已经超过有效储存期1.3倍,但未超过1.7倍;

C1类 :储存期已经超过有效储存期1.7倍,但未超过2.0倍。


除非另有规定,超过有效储存期2.0倍的元器件不得进行第一次超期复验。


第二次超期复验:


已经通过第一次超期复验的合格元器件,如果其预定装机时间将超过规定的继续有效期,但未超过继续有效期2.0倍,允许进行第二次超期复验。


元器件第二次超期复验项目按照超过继续有效期时间的长短来确定,超期继续有效期的时间分为A2、B2、C2三类。

A2类: 储存期已经超过继续有效期,但未超过1.3倍;

B2类: 储存期已经超过继续有效期1.3倍,但未超过1.7倍;

C2类 :储存期已经超过继续有效期1.7倍,但未超过2.0倍。


第二次超期复验元器件的储存期起始日期为通过第一次超期复验的日期。


除非另有规定,通过第二次超期复验的元器件应在规定的继续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此期限的元器件不允许在航天产品正(试)样上使用。

在复验过程中发现致命缺陷(功能失效)或严重缺陷的元器件,应进行失效分析;如果失效分析结果表明缺陷为批次性,则同一生产批的元器件不得用于型号产品。复验合格的元器件应继续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存放;复验不合格的元器件应严格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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