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 0.0005%,或者镉(Cd)含量超过 0.002%,或者铅(Pb)含量超过 0.004%,
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
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容量标识:所有电池的容量用清晰,可见,不易擦拭的标识;
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发布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6/66/EC,该指令将取代原电池指令91/157/EEC和98/101/EC。该指令将于2008年9月26日执行限制。指令适用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
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1、电池及电池组的定义;
2、修改了电池中汞和镉的使用限量;
3、电池的标签要求,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
4、修改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5、确定了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
6、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或焚化;
7、增加“生产商责任”的规定;
8、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移除(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一直连接电池的除外);
9、从2009年9月26日起,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的规定;
10、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要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
学习了
学习了
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