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68-2-56試驗方法Cb:裝備穩態濕熱IEC68-2-56TestCb:Dampheat,steadystate,
primarilyforequipment前言
本試驗法在決定電工產品(裝備為主)於高濕度條件下使用及儲存之適應性(suitability)。其主要目的為觀測試件在無凝結情況下,於規定試驗期間之定溫高濕效應。
範圍
本試驗法適用於生熱(heat-dissipating)及不生熱(nonheat-dissi-pating)試件。
本試驗法特別適用於大型裝備或與試驗櫃外之測試系統有複雜連接之裝備。
限制
無限制。
測試步驟
-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 試驗櫃維持在實驗室的溫度及濕度條件,試件需未包裝、電源關閉及預備使用狀態,以正常姿態置於試驗櫃中。
- 櫃溫調整至規定之嚴厲度(severity),並維持一段時間使試件達到溫度穩定。溫變率每分鐘必須不超過1oC(5分鐘內之平均值)。在溫度變化期間,可利用不增加絕對濕度的方式來避免凝結。
- 濕度在2小時內慢慢調整至規定之嚴厲度。
- 試件需依相關規範規定之試驗時間暴露在試驗條件下。此試驗時間係以試驗條件到達規定值後開始計時。
- 若相關規範有需求,試件在試驗期間需加電或操作。
- 試驗結束時,試件需保持在試驗櫃內,且試驗櫃需慢慢調整至標準大氣條件。調整原則如下:
相對濕度先調整,時間需在2小時內。
試驗櫃之溫變率每分鐘必須不超過1oC(5分鐘內之平均值)。
溫度調整期間相對濕度不可超過75%。
- 最後,試件必須執行復原程序(recoveryprocedure)。
在某些情況(如使用大型試驗櫃時),相關規範可能允許試件尚處於試驗條件時便由櫃中移出,直接執行復原程序(詳如第7.節)。
- 試驗後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測試條件
試驗之嚴厲度係由溫度、相對濕度及試驗時間的組合來定義,且必須於相關規範中規定。
溫度及相對濕度的組合需由下列條件中選取:
30℃±2℃93%±3%
30℃±2℃85%±3%
40℃±2℃93%±3%
40℃±2℃85%±3%
較常採用之試驗時間為:2天、4天、10天或21天。
試驗設置
- 試驗櫃內溫度及濕度需以感測設備監測。執行生熱試件之試驗時,感測設備之安裝位置需參考IEC68-1第4.6.2節之規定。
- 考慮試件本身影響的情形下,試驗櫃內工作區之溫度及相對濕度值需能維持在規定之容差內。
- 凝結水必須由試驗櫃內連續排出,且在重新淨化前不得再使用。
- 試驗櫃頂及櫃壁上之凝結水不可直接滴落在試件上。
- 維持櫃內濕度的水,其電阻係數(resistivity)不得小於500Wm。
- 試驗櫃之設施不可使試件受到輻射熱。
- 噴射型(injection-type)試驗櫃中,水氣必須遠離試件不可直接打在試件上。
試驗櫃之容積至少為試件體積五倍以上。
試件與櫃壁之距離必須參考IEC68-2-2第6節規定。
空氣速率需小於1.0m/s。
試件之固定或支撐結構必須儘可能模擬實際使用狀況之結構。若實際使用狀況並未定義,則固定試件之設施對試件與周遭環境的熱及濕度改變之影響必須最小。
其他
試件執行復原程序時,請參考下述規定:
- 相關規範必須規定試件在標準大氣條件(IEC68-1第5.3節)或在控制復原條件(IEC68-1第5.4.1節)下執行復原程序。
- 若要執行控制復原條件,試件可轉移至另一試驗櫃或留在原執行濕熱試驗之試驗櫃中執行復原程序。
- 若轉移至另一試驗櫃執行復原程序,換櫃時間要儘可能短。
- 若留在原執行濕熱試驗之試驗櫃中執行復原程序,相對濕度必須在0.5小時內調整至73%~77%,然後溫度須在0.5小時內調整至實驗室溫度的±1℃內。
- 復原時間(1小時~2小時)之計算以規定之復原條件到達為準。
若上述標準復原程序不適用時,相關規範可引用其他復原程序。
其它详见:IEC68系列标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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