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68-2-68試驗方法L:砂塵IEC68-2-68TestL:Dustandsand前言
本試驗法之目的在決定懸浮於空氣中之砂塵對電工產品之影響。依試驗目的之不同,可分為不具磨損力之細塵(試驗方法La)、自由落塵(試驗方法Lb)及吹塵與吹砂(試驗方法Lc)等三種試驗程序。
範圍
各試驗特性如表1所示,其適用範圍如下:
- 試驗方法La:適用於評估試件之密封性(塵密)。本試驗法係將試件暴露於不具磨損力之細塵(滑石或同類礦石)中,並模擬因試件溫度循環變化造成內、外氣壓差之效應。其中試驗方法La2之塵濃度較試驗方法La1為高。
- 試驗方法Lb:適用於模擬有遮蔽之環境。本試驗法係將試件暴露於低濃度之塵環境中,此環境之產生方式,係利用間歇性噴出定量之塵並藉由重力作用使塵落於試件上。
- 試驗方法Lc:適用於模擬戶外及載具之條件。本試驗法係將試件暴露於含定量塵、砂或砂塵混合之紊流(turbulence)或層流(laminar)空氣中,以評估試件密封性及砂塵產生之侵蝕效應。試驗方法Lc1為模擬戶外因自然環境或人為誘發所產生之塵環境,可用於取代試驗方法La。試驗方法Lc2適用於大試件(無法執行試驗方法Lc1),亦可模擬砂塵於較高空氣流速下所產生之侵蝕效應。
限制
本試驗法不適用於驗證空氣過濾器之性能。
試驗方法La並非模擬自然或誘發環境。
測試步驟
- 試驗前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尺寸及功能檢驗。
- 試驗用塵為不具磨損力之乾燥細晶粒,且必須通過寬度為75mm之方形網眼,其網線直徑為50mm。
- 將試驗用塵置於80oC之溫度條件下加熱2小時,使其乾燥,且試驗用塵不可重複使用超過20次。
- 櫃內氣流主要方向必須由上垂直向下,且不應為層流。空氣流速須足夠使櫃內塵粒子產生均勻分布。
- 試驗櫃內相對濕度必須保持在25%以下。
- 試件應以無包裝、關機之使用備便型態置於試驗櫃內。
- 依據試件操作狀況,由第5.(1)a.(b)節中選擇適當之氣壓條件(若試件在操作條件下會產生溫度循環效應時,應選擇試驗類別1;若無此情況,選擇試驗類別2),並將櫃內氣壓調節至規定值。
- 若為試驗類別1,則依圖1循環式氣壓法駐留2小時(當櫃內氣壓條件漸漸回復至周遭氣壓時,將塵導入);若為試驗類別2,則在周遭大氣壓力條件下,將塵導入櫃內,並維持4小時。
-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或結束時執行各項量測工作。
- 試驗後試件留置櫃內,直至所有塵粒子落下為止。
- 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2小時,以回復原來狀況,再進行目視、尺寸及功能檢驗。
- 在最終量測前,可依相關規範之規定清潔試件外表面之塵。
- 試驗前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尺寸及功能檢驗。
- 試驗用塵為不具磨損力之乾燥細晶粒,且必須通過寬度為75mm之方形網眼,其網線直徑為50mm。
- 將試驗用塵置於80oC之溫度條件下加熱2小時,使其乾燥,且試驗用塵不可重複使用超過20次。
- 櫃內氣流主要方向必須由上垂直向下,且不應為層流。空氣流速須足夠使櫃內塵粒子產生均勻分布。
- 試驗櫃內相對濕度必須保持在25%以下。
- 試件應以無包裝、關機之使用備便型態置於試驗櫃內。
- 依據試件操作狀況,由第5.(1)b.(b)節中選擇試件內部適當之氣壓條件(若試件在操作條件下會產生溫度循環效應時,應選擇試驗類別1;若無此情況,選擇試驗類別2)。
- 若為試驗類別1,真空泵應連接至試件之滴水孔並啟動真空泵(如無適當之抽氣孔時,試件必須鑽孔。若滴水孔多於1個時,則其餘滴水孔在試驗中應密封),以抽取試件內部之空氣,再將塵導入櫃內維持一段時間(由第5.(1)b.(d)節中決定駐留時間)。若為試驗類別2,則將塵導入櫃內,並保持8小時。
- 若相關規範另有規定,則應於試驗中或結束時執行各項量測工作。
- 試驗後試件留置櫃內,直至所有塵粒子落下為止。
- 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2小時,以回復原來狀況,再進行目視、尺寸及功能檢驗。
- 在最終量測前,可依相關規範之規定清潔試件外表面之塵。
- 試驗前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尺寸及功能檢驗。
- 使用方形網眼進行塵粒子大小之篩檢,以符合第5.(2)a.節中所規定之塵粒子成份。
- 試件應以無包裝、關機之使用備便型態置於試驗櫃內,並將櫃溫以每分鐘不超過0.1oC之溫度變化率由室溫升溫至40±2oC,或以2小時以上之時間升至40±2oC。
- 將塵粒子噴入櫃內1分鐘後,維持59分鐘使塵粒子漸漸落下(噴塵時間可做調整,使落塵速率符合規定)。
- 重複步驟d.之程序,以符合第5.(2)e.節規定之駐留時間。
-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執行各項量測工作。
- 將櫃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oC之溫度變化率(5分鐘內之平均值)降至標準大氣條件,此時試驗櫃仍應保持關閉狀態,並可持續12小時,使櫃中塵粒子完全落於櫃底,以免人員吸入砂塵。
- 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2小時,以回復原來狀態,再進行目視、尺寸及功能檢驗。
- 試驗前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尺寸及功能檢驗。
- 試驗所使用之塵應為無碳、無雜質之乾淨粒子,且應為乾燥狀態,其塵成份須滿足第5.(3)a.(a)節之規定。
- 試件應以無包裝、關機之使用備便型態置於試驗櫃內。
- 試驗櫃內相對濕度必須保持在25%以下。
- 依據試件操作狀況,由第5.(3)a.(d)節中選擇適當之氣壓條件(若試件在操作條件下會產生溫度循環效應時,應選擇試驗類別1;若無此情況,選擇試驗類別2)。
- 若為試驗類別1,真空泵應連接至試件之滴水孔並啟動真空泵(如無適當之抽氣孔時,試件必須鑽孔。若滴水孔多於1個時,則其餘滴水孔在試驗時應密封),以抽取試件內部之空氣。
- 啟動試驗櫃內氣流裝置並噴塵,氣流方向為水平方向之層流。空氣流速須符合第5.(3)a.(c)節之規定,塵濃度須符合第5.(3)a.(b)節之規定。
- 依第5.(3)a.(e)節規定之駐留時間執行試驗。
-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或結束前執行各項量測工作。
- 試驗後試件留置櫃內,直至所有塵粒子落下為止。
- 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2小時,以回復原來狀況,再進行目視、尺寸及功能檢驗。
- 試驗前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尺寸及功能檢驗。
- 試驗所使用之塵應為無碳、無雜質之乾淨粒子,且應為乾燥狀態,其塵成份須滿足第5.(3)b.(a)節之規定。
- 試件應以無包裝、關機之使用備便型態置於試驗櫃內。
- 啟動試驗櫃內氣流裝置並吹塵,氣流方向為水平方向之層流。空氣流速須符合第5.(3)b.(c)節之規定,塵濃度須符合第5.(3)a.(b)節之規定。
- 依依第5.(3)a.(b)節規定之駐留時間執行試驗。
-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或結束前執行各項量測工作。
- 試驗後試件留置櫃內,直至所有塵粒子落下為止。
- 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2小時,以回復原來狀況,再進行目視、尺寸及功能檢驗。
測試條件
塵濃度:600±200g/m2/h。
試驗櫃內氣壓條件:
類別1:氣壓低於周遭氣壓2kPa或5kPa。
類別2:周遭大氣壓力。
駐留時間:
類別1:2小時,如圖1所示。
類別2:4小時。
相對濕度:小於25%。
塵濃度:櫃內容積每立方公尺至少含2公斤之塵粒子。
試件內部氣壓條件:
類別1:試件內部氣壓低於周遭氣壓2kPa、5kPa或10kPa。- 類別2:一般大氣壓力。
抽氣速率
執行試驗類別1時,試件內部空氣每小時抽出量須小於試件容積之60倍。
駐留時間:
類別1:若試件內部空氣每小時抽出量為試件容積之40~60倍時,則駐留時間為2小時;若試件內部空氣每小時抽出量小於試件容積之40倍時,則駐留時間為8小時或抽出之體積已達試件容積之80倍,取先達到者。- 類別2:8小時。
相對濕度:小於25%。
粒徑分布:塵成份須符合第5.(3)a.(a)節第1類細塵之規定。
落塵量:6±1g/m2(24小時之量測值)。
溫度:40±2oC。
相對濕度:小於25%。
駐留時間:1,3,10,30天。
粒徑分布
小於75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96~100%
小於40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81~87%
小於20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64~70%
小於10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46~52%
小於5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32~38%
小於2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15~20%
小於150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99~100%
小於105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76~86%
小於75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60~70%
小於40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35~46%
小於20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20~30%
小於10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11~19%
小於5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5~11%
小於2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1.5~5%
小於850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94.5~100%
小於590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93.3~98.3%
小於420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74.5~83.5%
小於297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43.6~46.5%
小於210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15.9~17.9%
小於149mm之塵粒子重量百分比為4.2~5.2%
1±0.3g/m3
2±0.5g/m3
5±1.5g/m3
10±3g/m3
空氣速率
1.5±0.2m/s
3.0±0.3m/s
5.0±0.5m/s
10±1m/s
15±1.5m/s
20±2m/s
30±3m/s
若使用粗塵時,空氣速率不應低於5m/s。若使用砂時,空氣速率應為20m/s或30m/s。
試件內部氣壓條件:
- 類別1:試件內部氣壓低於周遭氣壓2kPa或5kPa。
- 類別2:周遭大氣壓力。
相對濕度:小於25%。
駐留時間:2,4,8,24小時。
粒徑分布:塵成份須符合第5.(3)a.(a)節之規定。
塵濃度:塵濃度須符合第5.(3)a.(b)節之規定。
空氣速率
50±5m/s
100±10m/s
相對濕度
本項試驗對於相對濕度之要求較不敏感,但塵進入氣流時應保持乾燥,以避免阻塞或結塊。
駐留時間:2,4,8,24小時。
試驗設置
試驗櫃應垂直向下非層流之空氣流動,且空氣中塵濃度須符合試驗之要求,吹入櫃內之氣流須先經過擾動。採用試驗方法La2時,須使用真空泵,將試件內之空氣抽出,使空氣中之塵粒子更容易進入試件內。
試件體積不可超過試驗櫃容積之25%,且試件底面積亦不得超過櫃內底面積之50%。如果試件與試驗櫃之尺寸無法滿足上述要求時,可採下述方式執行:
將試件分成幾個獨立密封之部份執行試驗。
選擇較具代表性之組件執行試驗。
使用與原試件相同設計之較小產品執行試驗。
試件必須依相關規範之規定以正常操作型態執行試驗。如果一次執行多個試件時,所有試件必須避免相互接觸或遮蔽,以免影響塵效應。
試驗櫃水平方向面積必須夠大,使落於試件周遭之落塵均勻。
試驗櫃必須夠高,使試驗中試件周遭之空氣速率趨近於零。噴塵之氣流不能使試件周遭之空氣速率大於0.2m/s。
試驗櫃內表面材質必須為電導體且應接地,以避免靜電感應。
試驗方法Lc:吹塵與吹砂
試驗櫃應提供固定空氣速率及塵含量之水平方向層流,且可控制溫度條件。
試驗櫃內部空間應接近於立方體,且氣流橫斷面的邊長應為試件垂向或橫向較大尺寸的三倍以上。如果試件尺寸過大無法滿足要求,可依第6.(1)b.節之方式執行。
塵濃度可用感應器(例如反射光量測)及連續工作之配塵閥來控制,試驗使用之塵必須間歇性噴入,並經過配塵閥,再進入空氣管路。
支撐板必須能固定試件及旋轉,使試件各側面方向均受到塵流。
試驗櫃使用之材料必須能耐溫及抗塵,且不得影響塵粒子原有之特性。
試件必須依相關規範之規定以正常操作位置執行試驗。如果一次執行多個試件時,所有試件必須避免相互接觸或遮蔽,以免影響塵之效應。
空氣驅動器(airmover)必須妥善安置,以產生均勻、水平方向之層流。
試驗使用之塵必須水平噴入,塵濃度可以感應器(例如反射光量測)來控制。
對於空氣速率低於10m/s之試驗,可使用風扇為空氣驅動器,但對於較高之空氣速率,則應採用以壓縮空氣驅動之噴射型裝置。
其他
名詞定義
未規定之原形或組成粒子,粒子大小介於1mm至150mm。
單位體積空氣中所含有之塵粒子總質量。
在某一溫度條件下,空氣中實際水汽壓力與飽和水汽壓力之比值。
具吸水汽之傾向。
一般假設砂及塵粒子為球體,可以用網眼篩取、計算落下速度或由顯微鏡影像面積決定其大小。
粒子大小介於100mm至2,000mm,形狀則由球體至不規則角體。一般用於環境試驗之粒子大小限制在150mm至850mm。
用於篩檢粒子大小之工具。
塵進入密封物內。
造成電性改變。
可動元件之卡死。
表面磨損(侵蝕)。
光學表面及潤滑劑之污染。
管路或通路(口)之阻塞。
其它详见:IEC68系列标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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