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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1.目的与范围
1.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
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1.2认可程序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依据《中国合格评定
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3本规则规定了CNAS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暂停、恢复、
撤销、注销认可以及获准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是CNAS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
序规则。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
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2.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ISO/IEC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3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4CNAS-R0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2.5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6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2.7CNAS-RL03《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8CNAS-RL04《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2.9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
2.10CNAS-CL07《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ISO/IEC指南2、ISO/IEC1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
下列定义:
3.1认可:正式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3.2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3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4获准认可机构:已获得认可资格的机构。
3.5实验室:从事校准和/或检测工作的机构。
3.6检查: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
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3.7检查机构: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
3.8认可范围:获准认可机构获得CNAS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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